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首次登记
一、申请材料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首次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
4.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4.房屋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
5.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收费文件及标准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收费标准详见文件。
三、法定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变更登记
一、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的材料,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宅基地或房屋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收费文件及标准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收费标准详见文件。
三、法定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
转移登记
一、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材料,包括:
(1)依法继承的,按照本规范1.8.6的规定提交材料;
(2)分家析产的协议或者材料;
(3)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的,提交互换协议书。同时,还应提交互换双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材料;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收费文件及标准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收费标准详见文件。
三、法定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
注销登记
一、申请材料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包括:
(1)宅基地、房屋灭失的,提交其灭失的材料;
(2)权利人放弃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被放弃的宅基地、房屋设有地役权的,需提交地役权人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
(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或者房屋所有权的,提交人民政府做出的生效决定书;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收费文件及标准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收费标准详见文件。
三、法定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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