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登记
[发布时间:2016-12-20 14:59:54 ][阅读次数:9891 次]
 

             

  异议登记

一、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证实对登记的不动产权利有利害关系的材料;

4.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材料;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收费文件及标准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收费标准详见文件。

三、法定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

  注销异议登记

一、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异议登记申请人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异议登记申请人的起诉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予以驳回诉讼请求的材料;

4.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收费文件及标准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收费标准详见文件。

三、法定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主办单位:盖州不动产登记中心 辽ICP备20006902号-2 版权发布:营口之窗网站 技术支持:营口爱思达计算机信息网络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