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登记
[发布时间:2016-12-20 15:01:44 ][阅读次数:10063 次]
 

             

  查封登记

一、嘱托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等国家有权机关送达人的工作证和执行公务的证明文件。委托其他法院送达的,应当提交委托送达函;

3.人民法院查封的,应提交查封或者预查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人民检察院查封的,应提交查封函;公安等国家有权机关查封的,应提交协助查封的有关文件。

二、法定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

  注销查封登记

一、登记材料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等国家有权机关送达人的工作证和执行公务的证明文件。委托其他法院送达的,应提交委托送达函;

2.人民法院解除查封的,提交解除查封或解除预查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公安机关等人民政府有权机关解除查封的,提交协助解除查封通知书;人民检察院解除查封的,提交解除查封函。

3.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工作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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