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不动产登记申请应当以共同申请为基本原则,以单方申请为例外。共同申请是不动产登记申请的一般方式,主要适用于因法律行为而产生物权变动的情形,如房屋买卖、交换、赠与、*押等。对于因此产生的不动产登记,如果当事人不共同申请,登记机构就无法完整了解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也就无法保证登记结果的正确性。
另外,条例也规定了一些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情况:第一类是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情形;第二类是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情形;第三类是经过国家公权力确认导致物权变动的情形,包括司法行为、仲裁行为和政府行政行为;第四类是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情形;第五类是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情形;第六类是申请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的情形;第七类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情形。这属于兜底性的规定,涵盖了其他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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