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为将原先分散的登记职责整合到一个部门,我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由国土资源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上作,同时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不动产登记原则上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登记机构分别办理、协商办理,或者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