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为了保证登记的准确性,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对申请登记事项进行审核时,有可能需要进行实地查看或者调查、询问以查明不动产权属的实际状况,这些程序的进行需要的时间较长,因此规定了30日的办理期限。
需要注意的是,本条所规定的审查时限并不包括公告的时间。公告并非不动产登记的必经程序。如果登记机构在进行审查时认为需要公告的,或者法律法规有明确的规定需要公告的,公告的时间应当另行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