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变造不动产登记证书须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发布时间:2016-12-20 08:55:01 ][阅读次数:13178 次]

答: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或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会造成不动产权利归属与实际情况不符,给相关利害关系人带来重大损失。对此类违法行为,除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或者公安机关收缴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外,相关责任人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作出此类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行政责任。作出此类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伪造不动产权利证书,可能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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