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登记
[发布时间:2016-12-20 14:38:03 ][阅读次数:10644 次]
 

             

  首次登记

一、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需役地和供役地的不动产权属证书;

4.地役权合同;

5.地役权设立后,办理首次登记前发生变更、转移的,还应提交相关材料;

二、收费文件及标准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收费标准详见文件。

三、法定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变更登记

一、申请材料

申请地役权变更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登记证明;

4.地役权变更的材料,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需役地或者供役地的面积发生变化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和宗地界址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3)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协议;

4)地役权内容发生变化的,提交地役权内容变更的协议。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收费文件及标准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收费标准详见文件。

三、法定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

  转移登记

一、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登记证明;

4.地役权转移合同;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收费文件及标准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收费标准详见文件。

三、法定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

  注销登记

一、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登记证明;

4.地役权消灭的材料,包括:

1)地役权期限届满的,提交地役权期限届满的材料;

2)供役地、需役地归于同一人的,提交供役地、需役地归于同一人的材料;

3)供役地或者需役地灭失的,提交供役地或者需役地灭失的材料;

4)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效法律文书等导致地役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5)依法解除地役权合同的,提交当事人解除地役权合同的协议。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收费文件及标准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收费标准详见文件。

三、法定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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