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登记
一、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主债权合同。最高额抵押的,应当提交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文件等必要材料;
5.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中包含抵押条款的,可以不提交单独的抵押合同书。最高额抵押的,应当提交最高额抵押合同。
6.下列情形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同意将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的,应当提交已存在债权的合同以及当事人同意将该债权纳入最高额抵押权担保范围的书面材料;
(2)在建建筑物抵押的,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7.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收费文件及标准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收费标准详见文件。
三、法定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变更登记
一、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4.抵押权变更的材料,包括:
(1)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姓名、名称变更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担保范围、抵押权顺位、被担保债权种类或者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更的,提交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约定相关变更内容的协议;
5.因抵押权顺位、被担保债权数额、最高债权额、担保范围、债务履行期限发生变更等,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和身份证明文件;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收费文件及标准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收费标准详见文件。
三、法定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
转移登记
一、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4.抵押权转移的材料,包括:
(1)申请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被担保主债权的转让协议;
(2)申请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部分债权转移的材料、当事人约定最高额抵押权随同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移的材料;
(3)债权人已经通知债务人的材料。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收费文件及标准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收费标准详见文件。
三、法定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
注销登记
一、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抵押权消灭的材料;
4.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共同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人单方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人等当事人单方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证实抵押权已消灭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收费文件及标准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收费标准详见文件。
三、法定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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