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告登记的设立
一、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4.属于下列情形的,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预购商品房的,提交已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依法应当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或土地管理部门备案,作为登记的申请材料。
(2)以预购商品房等不动产设定抵押权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以及不动产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
(3)不动产转移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转让合同;
(4)不动产抵押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抵押合同和主债权合同。
5.预售人与预购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预购人应当提交相应材料。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中包括预告登记的约定或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约定,可以不单独提交相应材料。
二、收费文件及标准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收费标准详见文件。
三、法定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
预告登记的变更
一、申请材料
申请预告登记的变更,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预告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材料;
4.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收费文件及标准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收费标准详见文件。
三、法定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
预告登记的转移
一、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按照不同情形,提交下列材料:
(1)继承、受遗赠的,按照本规范1.8.6的规定提交材料;
(2)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3)主债权转让的合同和已经通知债务人的材料;
4.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收费文件及标准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收费标准详见文件。
三、法定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
预告登记的注销
一、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登记证明;
4.债权消灭或者权利人放弃预告登记的材料;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收费文件及标准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收费标准详见文件。
三、法定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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