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6-12-21 08:48:04 ][阅读次数:13047 次]
 

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辽宁省人民政府、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总体部署,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不动产登记承办机构

盖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市国土资源局直属事业单位)负责具体办理不动产登记有关业务工作。

二、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区域

盖州市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区域为行政管辖区域属地。

三、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时间

20161228日起,市国土、房管、林业、海洋部门一律停止受理土地、房产、林地、海域登记有关事项,停止颁发土地证书、房屋所有权证、林权证、海域使用证。各类不动产登记业务由盖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统一办理,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四、不动产统一登记类型

目前,可办理的不动产统一登记类型为土地以及房屋、林木、海域等定着物的首次登记、变更登记、抵押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国家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设有过渡期,过渡期满后,由盖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发证。

五、不动产统一登记衔接问题

20161228日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继续有效,权利不变动,证书不更换;在依法办理变更、转移等登记时,更换为新的不动产证书。

六、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受理地点和联系方式

盖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盖州市博览中心西侧楼)

地址:盖州市市府大街1

咨询电话:6775500

七、原有证书具有法律效力

启用不动产登记簿证后,原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如《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林权证》、《海域使用证》等)继续有效。原权证齐全的,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在今后依法办理不动产转移、变更等登记时予以换发新的《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为确保广大权利人权益,原市国土资源局、市房屋产权管理中心、市城乡建设局、市林业局、市海洋局从122717:00起停止受理土地、房产、林地、海域的登记业务。由此带来的不便,请广大权利人谅解并给予支持。

特此公告

 

  盖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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