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中心依据盖州市人民政府(盖政〔2019〕146号(2019年8月23日发))《关于同意收回营口焯耀置业有限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盖州市自然资源局《关于收回营口焯耀置业有限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请示》报告(盖自然资发〔2019〕72号),现将营口焯耀置业有限公司位于东升路西侧国有土地19104平方米,用途为商住用地,以及位于东城街道国有土地7426平方米,用途为商住用地的两宗共26530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8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现予以公告收回。
特此公告。
盖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19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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