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5)盖民二初字第1635号的判决,撤销迟福祥的600087987号产权证书,房屋坐落于万豪大景城第32幢1单元13-1号。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17条、《房屋登记办法》第41条规定,限房屋产权人迟福祥,自本公告起十五日内,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供600087987房屋所有权证,逾期不提供,我中心依职权予以注销。
盖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17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