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权利人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书遗失,现向我中心申请声明作废。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2条之规定:自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无异议予以补发。特此公告。
权利人
坐落
证书号
面积
声明日期
崔长龙
盖州市九垄地街道办事处正黄旗村
盖州国用(2012)第162号
85平方米
2017-0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