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经初步查验,不动产登记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不动产登记机构。逾期无人提议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盖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联系方式:0417-6775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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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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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人(被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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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利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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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坐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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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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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申请人(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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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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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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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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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州市双台镇董屯村名泉河畔小区二期14号楼2单元4层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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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权证盖村字第2108810012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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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振中,张宁,张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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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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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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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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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州市双台镇董屯村名泉河畔小区二期4号楼3单元1号车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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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权证盖村字第2108810012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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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振中,张宁,张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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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机构:盖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时间:2026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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